近年來,隨著**網約車快速發展,****運輸局、市經信局、市**局、市商務局、****管理局、市委網信辦于2018年1月11日印發的《**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不能適應行業管理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網約車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我單位聯合相關部門起草了《**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期一個月),請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來信信箱:****@QQ.COM。電話:0719-****574。
附件:1、**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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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辦公廳關于深****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 商務部 ****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等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網約車經營聚合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公司**、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我市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增量管理,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適時評估市場供求情況并調整運力規模,直至實行市場化調節。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
從事網約車****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文明、優質服務。
第四條 ****政府是網約車管理的責任主體。
交通運****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
第五條 凡在我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設置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線下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線下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租用辦公場所的,應當提供不少于4年的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文本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冊,首次從事****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公司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果。注冊地不在****公司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10日,并應當將**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注冊地在****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公司****聯通之日起30日內,****政府公****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機關,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公司
第十二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要****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不****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網約車聚合平臺不按規定履行核驗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國電子商務法》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要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要與**網約車平臺做好網約車營運數據傳輸工作,保證數據安全,按時、按量、按規定傳輸數據,不得瞞報、漏報運營數據。
第十四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要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公司名稱、網約車APP 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聚合平臺要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要履行《中華人民**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的先行賠償責任。
第四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六條 擬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
條件:
(****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4G以上傳輸功能的車內外高清音視頻監控設備;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的相關標準要求;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與其安全風險相適應。
****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需為新能源車輛,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mm,其中純電動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400km,換電版電動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3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120km。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公司自有車輛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與在我市取得經營****公司簽訂的權利義務明晰的運輸合同及復印件;
(四)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及復印件;
(五)車輛技術狀況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單。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網約車預受理證明,****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登記手續。登記后按期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每輛網約車只能注冊服務于與其簽訂合法有效****公司。在營運期間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網約車與其簽訂合法有效****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可申請在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之間變更轉移。
網約車需要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的,****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每年進行審驗。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經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在道路運輸行業無嚴重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前款第(一)(二)(三)項由經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機關有關部門函請核查。
第二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由****公司提交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組織進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按照規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報備注冊和注銷制度,****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和注銷。報備注冊后方可上崗服務,解除運輸合同或者協議的應報備注銷。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運營安全,對服務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和不法侵害損失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建立并落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被投訴較多、服務惡劣的駕駛員要及時退出營運,并將退出營運的駕駛員的信息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固定電話受理乘客投訴,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對乘客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隨意加價;確需動態加價的,應當制定動態調整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五)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安裝設置與網約車經營無關的設施、設備和張貼標志、標識等。
****機關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車費發票;
(七)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八)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九)保證車輛運營設備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地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保證車輛運營設備完好且保持聯網狀態正常;
(四)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嚴格按照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公布的計程計價方式、標準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或非本車輛注冊的網約車平臺,不得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營業站點排隊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二)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要求;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五)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同乘;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主管部****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定期發布網約車市場保有量和實際需求量數據預警信息,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適時評估市場供求情況并調整運力規模,直至實行市場化調節。
交通運輸、**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保障部門****公司與駕駛員簽訂運輸合同或協議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發改、經信、**、人社、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組織應****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商相關部門后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關于網約車經營管理政策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改背景
此次修改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根據《**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為5年,現有的《實施細則》為2018年發布;二是市場管理的需要,我市網約車自2018年發展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發展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在市場管理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為更好地規范我市網約車經營行為,促進網約車健康發展,對現有的《實施細則》重新修訂調整。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主要修改內容為四個方面:
一是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更名合并,需要對相應機構名稱做出調整;
二是新增聚合平臺管理,按照省廳關于聚合平臺管理的通知對網約車聚合平臺相關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
三是對網約車車輛條件作出相應的調整,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的要求,對網約車使用新能源車條件進行了調整,取消了車價限制。
四是對網約車轉移、退出機制進行了調整,****公司出現的多種問題,我們對網約車申請轉移至其他平臺以及變更車輛所有人進行了調整和規范,允許網約****公司之間互相轉移。
一、將《**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修改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辦公廳關于深****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 商務部 ****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等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三、在第二條增加第四款: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公司**、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對第一款表述做相應調整。
四、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我市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增量管理,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適時評估市場供求情況并調整運力規模,直至實行市場化調節。”
五、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交通運****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六、在第五條第一款增加“在我市設置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線下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線下服務能力;”作為第(五)項,將原第(五)項修改為第(六)項。
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內保制度”。
七、將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二十一條中的“****車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八、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將此項修改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九、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本市注冊,首次從事****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公司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果。注冊地不在****公司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果。”
十、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十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注冊地在****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十二、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聯通之日起30日內,****政府公****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十三、增加第三章 “****公司”,對相應章節條款項進行順延調整。
十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六條,
第(二)項,修改為“(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4G以上傳輸功能的車內外高清音視頻監控設備;”
刪除第(四)項,將第(五)項修改為“(四)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與其安全風險相適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需為新能源車輛,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mm,其中純電動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400km,換電版電動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3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120km。
十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各項修改為“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公司自有車輛的,應當提供車輛登記所有人與在我市取得經營****公司簽訂的權利義務明晰的運輸合同及復印件;
(四)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及復印件;
(五)車輛技術狀況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單。”
十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十八條,
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網約車預受理證明,****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登記手續。登記后按期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每輛網約車只能注冊服務于與其簽訂合法有效****公司。在營運期間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網約車與其簽訂合法有效****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可申請在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之間變更轉移。”
刪除第二款“車輛登記所有人或”
第三款修改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每年進行審驗。”
十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九條,第(四)項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報備注冊和注銷制度,****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和注銷。報備注冊后方可上崗服務,解除運輸合同或者協議的應注銷。”
十九、第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刪去“或者車輛”。第(五)項修改為“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安裝設置與網約車經營無關的設施、設備和張貼標志、標識等”。
二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修改為“(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地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五)項修改為“(五)嚴格按照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者中途甩客;”
第(六)項修改為“(六)按照公布的計程計價方式、標準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第(七)項修改為“(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或非本車輛注冊的網約車平臺,不得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十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主管部****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定期發布網約車市場保有量和實際需求量數據預警信息,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適時評估市場供求情況并調整運力規模,直至實行市場化調節。”
二十二、將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五款合并為第三款,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十三、刪去原第二十二條中“物價、工商、質監”的表述,增加“市場監管”的表述。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商相關部門后解釋。”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關于網約車經營管理政策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